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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8-01-20    

税总办函〔2017〕576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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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7〕12号)规定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,并及时告知纳税人。
      一、1月、3月、5月、6月、8月、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
      二、2月15日-21日放假7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。
      三、4月5日-7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。
      四、7月15日为星期日,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。
      五、9月15日为星期六,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。
      六、10月1日-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。
      七、12月15日为星期六,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。
      另外,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  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    2017年12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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