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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

发布日期:2018-01-21    

发布日期:2016年10月26日    


  •        【事项名称】 
           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
           【事项描述】 
            单位纳税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,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除外。
            本事项为国税、地税通用业务。
           【受理部门】 
          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
            地址: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,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     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           【办理时限】 
           (一)纳税人办理时限
            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,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           (二)税务机关办理时限
            报送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完整的,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           【报送资料】 
           (一)必报资料
    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《税务登记表(适用单位纳税人)》

    原件

    2

    2

    其他核准执业证件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3

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4

    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

    复印件

    1

    5

   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       (二)条件报送资料
            1.跨县(市)设立分支机构提供
    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

    复印件

    1

            2.改制改组企业提供
    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        3.外商投资企业提供
     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        4.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
     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自有房产提供,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2

    租赁协议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租赁的场所提供,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  3

    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首席代表(负责人)提供,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4

    相关决议文件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

    5

   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

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1

    注明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首席代表姓名等信息。

            5.汽油、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提供
           

    序号

    资料名称

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份数

    备注

    1

   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

    原件

    1

    2

   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

    原件

    1

    3

   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、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

    原件

    1

           【办理流程】

               


        【政策依据】 
        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);
      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;
      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“三证合一”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税总发〔2014〕152号);
       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》(税总函〔2014〕298号)。
        【温馨提示】 
         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后,请在15日内将财务、会计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去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,并请按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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