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16年10月26日
【事项名称】
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
【事项描述】
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本事项为国税、地税通用业务。
【受理部门】
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
地址: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(场所),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联系电话: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,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。
【办理时限】
(一)纳税人办理时限
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,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(二)税务机关办理时限
报送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完整的,受理后即时办结。
【报送资料】
(一)必报资料
序号 | 资料名称 | 原件/复印件 | 份数 | 备注 |
1 | 原件 | 2 | ||
2 | 工商营业执照 | 原件及复印件 | 1 |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 |
3 |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| 原件及复印件 | 1 |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 |
序号 | 资料名称 | 原件/复印件 | 份数 | 备注 |
1 |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| 原件及复印件 | 1 | 原件核对后退还。 |
【政策依据】
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》(税总函〔2014〕298号)。
【温馨提示】
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去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,并请按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。
联系电话: | 1840801543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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