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
一、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,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(免)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)规定的,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二、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必须在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》“备注”栏、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》“备注”栏填写“WMZHFW”。否则,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。
三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8年5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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